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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2-05-01 16:09:10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

([82]公发劳51号 1982年3月23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目前,各地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范围不够明确,有些地区除了收押少年犯和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犯罪少年以外,还收容一些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少年。同时,有些地区由于少管所的容量有限,把判了刑的少年犯关押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对少年犯的改造。为了正确地执行法律、政策,加强对少年犯的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央[1981]21号文件的精神,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收押、收容范围通知如下:

一、今后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下列两种人:

1.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

2.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凡属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少年犯管教所不得收押和收容。

二、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办案单位对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填写《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呈批表》(样式附后),详细写明犯罪事实并附罪证材料,提出教养期限。少年犯管教所凭上述公安机关《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少年犯罪通知书》(样式附后)收容教养。

三、对目前少年犯管教所收容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少年,应当尽快予以清理。

四、对于目前分散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管理的少年犯,应当一律集中到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改造。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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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138********

    能把《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呈批表》样表发一下吗,我没找到,谢谢啦

    2021-07-28 15: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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