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2-05-3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2]67号 2012年5月3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12]120号《关于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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