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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6:03:33

依照《刑法》第426条规定: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规定的“暴力”,是指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实施殴打、捆绑等严重人身侵害行为。这里规定的“威胁”,是指以将要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的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造成危害的方法,影响、迫使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形成精神方面的强制,使其不能也不敢正常执行职务的行为。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聚众阻碍执行职务的首要分子;使用武器装备阻碍执行职务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阻碍执行职务的;阻碍担负重要职责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形。

3.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死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聚众使用武器装备阻碍执行职务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阻碍担负重要职责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职务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4.战时从重处罚。

战时犯本罪的,还应当在《刑法》第426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以体现战时从严的原则

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节,区别对待,恰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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