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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6:23:23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或者给多次企图偷越国 ( ) 填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给犯有其他罪行的企图偷越国 ( ) 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为索贿或者受贿办理出入境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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