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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7:21:27

一、依照《刑法》第400条第1款规定,该款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私放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罪犯,包括私放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的罪犯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放在押人员多人、多次的;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实施犯罪,危害社会的;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或者司法工作人员行凶报复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报复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二、因收受贿赂而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出于贪利的动机,接受在押人员或者其家属的贿赂而私放在押人员对这种情况,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渎职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应当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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