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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7:39:49

一、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9 法释〔201218号)(简称《渎职解释(一)》)第1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简称《渎职解释(一)》第1条第2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司法实践中把握本罪“情节特别严重”时,上述情形应当作为依据。

二、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6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致使盗窃、抢、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手续的,属于《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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