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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7:51:57

依照《刑法》第388条之一第1款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18日 法释〔20169号)第十条第一款: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1.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①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②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③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④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⑤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⑥多次索贿的;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⑧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对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的“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如前述规定的“其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的“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如前述规定的“其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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