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男,2004年07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住址甘肃省临夏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涉嫌,于2021年5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机关指控:2021年初参加恶势力团伙1.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2.敲诈勒索犯罪。3.寻衅滋事犯罪。
二、办案过程
主办律师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会见了当事人,核实在案事实。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承办律师参加了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不构成恶势力犯罪。2.不构成。3.系胁。4.坦白、自愿认罪认罚。5.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缓期执行等辩护理由。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一年六个月,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罚金2000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阅卷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积极与主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案情,依法尽职尽责履行职责。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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