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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雷英辉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审判决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2-01-11 17:10:38 浏览:929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许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固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 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许某介绍被告人杜某与罗某(已另案处理)认识后,罗某称自己可以办成兰州铁路局的正式工作。同月,被告人杜某在与被害人柴某微信聊天时,称自己可以帮柴某办成兰州铁路局的正式工作,柴某信以为真,便请托二人为其帮忙办理工作。自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许某、杜某以办理工作请客吃饭、送礼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害人柴某要钱。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杜某转账人民币128300元。杜某将其中的32500元给被告人许某:将57000元给罗某,剩余钱款由被告人杜某用于个人开销。被害人柴某为办成工作,还通过微信红包给被告人许某转账1776元,许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开销。

被害人柴某发现被骗后,向被告人杜某要钱,杜某分三次还给柴尚鲁39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杜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有期徒开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调阅案件,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尽到了提醒义务,相关事实由第二被告实施,如果量刑在三年以下适用缓刑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质证意见和无罪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他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参与事前预谋。

2.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人是杜某和罗某,不是被告人。

4、被告人没有在本案中非法获利。

四、办案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退侦和三次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经认真考虑 后决定服判不上诉。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一审期间五次会见被告人,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律师坚持依据事实和法律做无罪辩护,虽然未获一审法院认可,被告人表示理解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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