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58号
一、案情简介
C某系深圳市某食品公司员工。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C某被公司派遣到佛山市某公司饭堂担任部长一职,其担任部长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食堂内用来收款的公司POS机更换为其本人的POS机,致使本应由公司收取的餐费被C某侵占。2021年8月,C某被公司派遣到东莞市某厂饭堂担任部长,用相同方法侵占了本应由公司收取的餐费。总共侵占公司17万余元人民币。
二、辩护思路
(一)C某涉嫌犯罪系侵犯财产性质的非暴力犯罪,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侵占公司财产数额为17万余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属于轻罪范畴。
(二)C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公司进行退赃、赔偿损失,且为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以及请求对其酌定不起诉。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仰宗洲律师法泽刑事团队及时与公安沟通案情后,立即开展案件研讨会议,讨论认为C某的行为存在及不起诉的辩护空间。随后安排团队林炜律师会见C某,C某对法泽刑事团队的方案表示认可。
办案律师一方面指导C某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联系被害公司全额退赃,以此消除职务侵占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另一方面在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充分说明理由,检察机关于次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在C某获得取保候审之后,法泽刑事团队又指派林炜律师及近期从公安机关辞职的律师助理康卓然立即陪同C某前往深圳的被害公司进行全额退赃,以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补救公司利益。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法泽团队主办律师向检察机关出具请求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同时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深入沟通,陪同C某前往检察机关进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最终成功让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理结果
2022年3月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律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积极且深入的沟通,并且及时在刑事诉讼流程中相应的节点做好充分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前充分了解案情,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法律事实没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积极退赃,与检察机关协商认罪认罚,以获取从轻处罚的机会。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才能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才能让辩护有效果,让辩护有温度。最终仰宗洲律师法泽刑事团队为本案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良好效果,当事人也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与感谢。
评论列表(1条)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的确,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侦查、起诉阶段,需要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积极和深入的沟通,及时在刑事诉讼每一个流程的相应节点做好充分的辩护工作。本案之所以成为成功辩护案例,正在于仰宗洲律师法泽刑事团队在与侦查、起诉机关保持密切沟通的同时,在明确本案法律事实(职务侵占十余万元)没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积极退赃,与检察机关协商认罪认罚,从而终于获得检察机关从轻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