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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强迫卖淫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28:14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的规定,犯强迫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组织卖淫解释》第6条的规定,强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2条、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2条第12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2条第4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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