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
(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3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大麻3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量较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节的,非法种植罂粟即使不满5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也应按《刑法》第351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又以其为原料制造加工提炼成鸦片等毒品的,则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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