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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9:27:16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施行 政检〔20131号)

第十八条 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国防法、兵役法和军队条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兵役方面的法律规定。

逃离部队,是指擅自离开部队或者经批准外出逾期拒不归队。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逃离部队持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或者三次以上或者累计时间达六个月以上的;

(二) 担负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 策动三人以上或者胁迫他人逃离部队的;

(四) 在执行重大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

(五) 携带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

(六) 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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