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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1:32:57

依照《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对于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四种情形:

1.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应受到特别重点的保护。被盗掘窃取的文物等级及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应请专家鉴定;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首要分子应作为打击重点,严厉惩处;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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