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193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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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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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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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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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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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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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较大”的起点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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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必须并处财产刑。
2.犯本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既可并处罚金,也可并处没收财产,但一般情形下,应当并处罚金。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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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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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巨大
(2)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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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巨大”的起点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具体标准;
2.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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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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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特别巨大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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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具体标准;
2.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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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第193条时,应当注意:
1.正确把握贷款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贷款诈骗数额的确定及如何确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自1996年12月16日起实施)曾作过明确规定。现因该解释所依据的1979年刑法已经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被1997年刑法所吸纳,故解释的依据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07号)仅就1997年刑法的作出解释,对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解释,包括金融诈骗犯罪均未作相应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时,所有的诈骗犯均统一称为诈骗罪,因此,该解释中关于贷款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依然可以在司法实践在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贷款诈骗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规定的数额已经明显落后于当前的经济形势,且现行的立案标准规定2万元作为立案追诉标准,因此,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一般都以2万元为起点。而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则由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地方标准。
对于多次进行贷款诈骗,并以后次贷款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贷款诈骗财物在计算贷款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注重财产刑的适用
贷款诈骗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规范性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贷款诈骗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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