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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4:46:39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是规定即按个人犯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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