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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5:52:40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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