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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04:06

(冀)立案标准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

5条、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谓非活动,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违法活动。对于未达到3万元以上数额标准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额在5万元以上的。

所谓进行营利活动,是指个人利用公款从事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如投资办企业、投资股票或者放贷等。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所谓超过3个月未还,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前已超过3个月未还。如果行为人3个月内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主管部门按违反有关纪律处理。如果行为人超过3个月后虽归还本息,仍应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情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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