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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假币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15:48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犯走私假币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犯罪构成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或者数量虽然属于情节较轻的范围,但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附加刑既可以处罚金,也可以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本罪的基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故意杀人罪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别严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的情形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走私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满二千张(枚),且具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在基本刑范围量刑,财产刑既可以是罚金也可以是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期徒刑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在具体适用时要严格掌握,根据案件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是适用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适用没收财产刑时,一般不适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才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较轻”

根据《走私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走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以上不满二千张(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3.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6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严重”:1)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二万张(枚)以上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数量在二千张(枚)以上不满二万张枚),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4.本罪已经取消了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9条的规定,刑法取消了本罪的死刑规定。这主要是由于中央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的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后所作的修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少适用死刑,取消本罪的死刑不会对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对本罪最高处以无期徒刑也可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实际需要,并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5.武装掩护走私假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假币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处罚。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假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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