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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28:35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40条、第15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刑法对犯本罪的,根据销售金额的不同,规定了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恰当量刑。

2.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适用自由刑的同,要注意财产刑的适用。刑法规定对本罪必须并处罚金。如果犯罪分子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依照数罪并罪的规定处罚。

4.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从重处罚7.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造成被害人济损失的,除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8.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其违法所的一切财物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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