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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12:40

刑法》第117条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交通设施被破坏,致使交通设施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的适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

《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一般是指因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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