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102条第1款规定,犯背叛国家罪的,处或者10年以上。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可以并处。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2条及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根据刑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背叛国家罪,首先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2.其次,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可以”应当理解为一般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具体案情,有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3.最后,死刑包括死缓在内。按照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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