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2.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冀)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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