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03:07:58

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00年3月31日发布)的规定,组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立案标准为: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杀人、伤害、强奸、拐卖等案件一并立案侦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