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00年3月31日发布)的规定,组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立案标准为: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杀人、伤害、强奸、拐卖等案件一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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