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34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第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冀)立案标准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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