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科学的、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考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目标、原则及对象
(一)考评以实现案件的公正、高效执行为目标。
(二)考评遵循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考评对象为全市各中级法院、区县法院和铁路基层法院。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指标共分五项,总分100分。每项(含分别记分的小项)扣到零分为止,不记负分;同一案件存在多个应当扣分的情节,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一)案件质量(40分)
1、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的,每件案件扣1分。
2、未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3、违法(不)采取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4、采取评估、司法鉴定、变卖措施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每件案件扣1分。
5、违法采取罚款、拘留、拘传措施的,每件案件扣1分。
6、通过公开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委托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7、违反有关规定对应当拍卖的财产不委托拍卖的,每件案件扣1分。
8、未审核拍卖公告或违反有关规定审核拍卖公告的,每件案件扣1分。
9、违反有关规定指令拍卖公司暂缓、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委托的,每件案件扣1分。
10、违反有关规定撤销拍卖结果或宣告拍卖无效的,每件案件扣1分。
11、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裁定或办理财产交接手续的,每件案件扣1分。
12、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未将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期限发还案件执行款物的,每件案件扣1分。
14、将案件执行款物发给与本案无关的人,每件案件扣1分。
15、未按规定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16、违反法律规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每件案件扣1分。
17、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受理,每件案件扣1分。
18、不依法制发裁定,而以通知等其他方式告知异议审查结果,剥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或诉权的,每件案件扣1分。
19、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其利益的,每件案件扣1分。
20、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每件案件扣1分。
21、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差错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试行)》认定存在差错的案件,视大、中、小差错等级,每件案件分别扣2分、1分、0.5分。
22、异议、复议审查严重违反程序或适用法律错误,每件案件扣1分。
23、执行案件被上级法院决定下发执行督促令,每件案件扣0.2分;未在督促令限期内执结或被提级、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的,每件案件扣1分。
24、其他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每件案件酌情扣0.5-1分。
(二)执行信访(20分)
1、未建立并落实执行信访接待制、执行信访责任制的,扣3分。
2、执行信访率[来信来访涉案件总数/同期收案数×100%]高于全市法院平均执行信访率的,超出百分点数在0.5(含本数)以内的,扣1分;超出0.5至1(含本数)个百分点的,扣2分;超出1个百分点以上的,扣3分。
3、对最高法院挂账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或报告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4、对高级法院立案督办的信访案件,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或报告情况的,每件案件扣1分。
5、对高级法院批转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交办的执行信访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或回复情况的,每件案件扣0.5分。
6、出现涉央、重复或群体上访的,每出现一起扣0.1分,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每一起扣0.5分。
涉央上访指信访人到最高法院及其他中央机关或重点地区上访;
重复访指信访人就同一案件3次以上到高级法院及以上机关或重点地区上访;
群体访指信访人就同一案件5人以上到高级法院及以上机关或重点地区上访。
7、对高级法院要求派员到指定地点接回本院案件信访人的,不派出人员或未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的,每次扣0.5分。
(三)执行工作管理(15分)
1、院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执行工作应当不少于两次,少1次扣1分。
2、各区县法院未向当地党委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1分;未向当地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的,扣1分。
3、不执行高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指令和协调意见的,每件案件扣2分。
4、对高级法院正式通知要求上报的工作情况和数据未在限期内上报的每次扣1分,不上报的每次扣2分。
5、不接受高级法院对人员、装备的统一调度的,每次扣2分。
6、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实施案件数与司法统计数据不符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的比例计算扣分。
7、外地法院在本市执行时,依照有关规定请求协助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每件扣1分。
8、未配备与执行任务相适应的车辆、通讯、摄像等装备器材的,扣2分。
9、未建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制度的,扣2分。
10、因工作失误或者不当执行引发暴力抗法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每件扣5分。
(四)执行队伍建设(10分)
1、执行机构负责人任免前未以书面形式征询高级法院执行局意见的,扣3分。
2、执行人员正式调出、调入15日内,未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修改人员信息的,每人次扣1分。
3、没有建立健全的廉政制度,未组织廉政学习教育的,扣3分。
4、执行人员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3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扣6分。
5、未定期组织执行人员培训,学习法律、司法解释和高级法院有关文件的,扣3分。
6、执行人员荣立个人二等功的,每一人次加2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每一人次加4分。执行机构荣立集体二等功的,加3分;荣立集体一等功的,加5分。获得其他荣誉称号(不包括各院内部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酌情加分。
(五)执行调研宣传(15分)
1、未按高级法院要求参加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调研活动的,扣2分。
执行人员撰写的关于执行工作的理论或调研文章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加3、2、1分;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分别加2、1、0.5分。同一内容不重复计分。
2、每季度向高级法院报送的执行指导案例素材不少于1篇。每少1篇扣0.25分。
向高级法院提供符合要求的执行指导案例素材且被采用的,每篇加0.5分。
3、每季度向高级法院报送简报、信息或经验材料不足3篇的,每少1篇扣0.2分。
在高级法院执行工作网页信息量排名前十的,依次按0.2分的级差予以加分,最高分2分。
4、在“高院信息”上刊载有关执行工作文字信息的,每篇加0.2分。
5、在中央级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的,每篇加1分;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的,每篇加0.5分。但该项加分不超过2分,同一内容不重复记分。
三、考核的组织实施
市高级法院成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法院的执行考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市高级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任组长,执行局长任副组长。
(一)考核机构及分工
1、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事务,办公室设在高级法院执行局。
2、高级法院执行局一、二、三庭共同负责有关考核数据的采集。其中,执行二庭作为考核职能机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协调、统计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考核方式
1、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各法院的考核档案,记载与考核有关的数据。
2、各法院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院该季度考核材料上报至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3、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法院上报的考评材料,可以采取查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涉执行信访信息、走访相关部门、回访当事人、查阅考核档案等方式,逐项进行核查,并就核查结果纳入考核档案。
4、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结合本细则考核内容(一)确定的项目,予以分值评定。
5、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底,汇总各法院各季度的考评数据,进行年度综合排名。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按总得分多少排位后向全市法院公布。
2、考核得分等于或高于70分的,为当年度执行工作考核达标单位;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由考核领导小组责令该院限期整改,并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0日内书面报告未达标原因及整改方案。
3、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法院,考核领导小组可向该院党组建议调整执行机构领导班子。
四、其他
(一)考核所依数据,人员方面以“全市法院队伍管理系统”记录为准;案件、标的方面以高级法院审管办司法统计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廉洁自律方面以高级法院监察室的统计为准。
(二)考核中发现故意虚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扣除该项全部得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本实施细则由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试行)》([2012]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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