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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1 15:41:4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冀司[2012]15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决定废止200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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