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冀司[2012]15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决定废止200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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