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已对此作具体部署,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正。为保障量刑规范化的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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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件远程视频提讯、会见、开庭等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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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晋高法〔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高法〔2019〕4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程序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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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关于我省涉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状况及相关法律风险通报(2019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在1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苑涛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民营经济领域刑事犯罪变化趋势,并进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山西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48.8%的GDP、62.6%的城镇劳动就业,可以说民营经济是山西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就业创业的“主渠道”,在山西改革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在我省实现“两转”的历程中,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样做出了积极贡献,是支撑山西发展不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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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山西省工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工商局,太原高新区、经济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协(学)会,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2017年全省工商系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省工商局制定了《2017年全省工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2017年山西省工商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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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并银发〔2016〕18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各外资银行太原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晋商银行,晋城银行太原分行,太原辖区各村镇银行,中国银联山西分公司,山西省支付清算协会,各支付机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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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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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6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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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晋高法〔2014〕4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本院相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已对此作具体部署,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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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举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专题讲座的通知(晋市环函[2013]294号)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举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专题讲座的通知晋市环函[2013]294号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3年6月18日发布,6月19日正式实施,是我国惩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实践中的一件大事,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落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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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2012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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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司法局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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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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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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