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审批问题的决定
(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于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逐级上报,分别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为做到及时审批,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授权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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