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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毒品犯罪理论文献索引

发布时间:2020-06-11 23:08:57

第十章 毒品犯罪理论文献索引

一、总论94篇)

(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卓安律师事务所毒品案件辩护小组 2015年5月30日

【编者按】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23个毒品犯罪常见问题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剖析和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录:

1、《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2、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3、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4、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5、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6、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7、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8、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

9、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

10、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

11、网络涉毒行为的性质认定
12、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认定

13、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性质认定

14、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

15、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

16、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认定

17、“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的例外情形

18、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数量认定

19、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

20、毒品犯罪的涉案财产追缴及财产刑适用

21、毒品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适用

22、累犯、毒品再犯的适用

23、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认定

1、《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

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毒品犯罪的减刑、假释等;

第二,《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武汉会议纪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等;

第三,《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规定的,两者配套使用。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共同犯罪的认定、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等;

第四,《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涉及的,继续参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毒品案件的立功、主观明知的认定、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等。

2、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因此,对于毒品犯罪仍然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但是,与《大连会议纪要》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新变化:

第一,强调对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证据要求为“最高”和“最严”。“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第二,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三,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

第四,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上下游犯罪;

第五,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第六,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毒品罪犯假释。

3、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武汉会议纪要》延续了《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包括:(1)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首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3)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和逮捕情形的,(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5)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予以判处。

与《大连会议纪要》相比,《武汉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包括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注意的各种因素。包括: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大连会议纪要》对此没有加以规定。

第二,删除了《武汉会议纪要(建议稿)》中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的相关内容。《武汉会议纪要(建议稿)》曾经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1)多次运输毒品或者以运输毒品为业的;(2)运输毒品行为高度独立,且主动性强的;(3)受雇后转而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4)获取不等值的高额报酬或者以毒品折抵高额报酬的;(5)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6)其他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我们认为,删除这一内容的原因并非是内容本身的合理性令人质疑,而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以便于各级审判机关能够坚决贯彻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慎重死刑的原则。

第三,在肯定《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为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一千克(以海洛因为参照物)。个别省份已经提高两千克以上。甚至有的省份更高,云南是三千克到五千克,尤其是西双版纳。“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的标准,一般是指死刑标准的三到五倍的量。同时,要严格“不能排除”受雇的认定标准,“不能排除”并不是无根据的推测,也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只是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对一案中有多名受雇运输毒品的,原则上不应同时判处两人以上死刑。一案中有多名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4、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确保死刑只适用于其中极少数罪行最为严重的犯罪分子。涉案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

第二,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情形。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

第三,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不必然同时判处二人死刑。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第四,可以判处二名主犯死刑的情形。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或者罪责略次的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判处二人死刑。

第五,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对于在案人员能否判处死刑,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2)如果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

3)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特别是不能排除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更大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5、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同时判处死刑应当慎重。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

第二,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

第三,不宜判处下家死刑的情形。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而下家购入毒品尚未售出的,一般不宜判处下家死刑;

第四,不宜判处上家死刑的情形。如果下家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而上家并非持毒待售的,一般不宜判处上家死刑。

第五,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不必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

第六,程序性要求,不得为了多判死刑而将相关案件分案处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不得为多判处死刑而人为地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分案处理;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全案量刑平衡。

6、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麻古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可以按照冰毒的2-3倍掌握。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为体现罪当其罚,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3倍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犯罪形势和毒品含量等因素确定。

第二,氯胺酮的死刑适用标准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涉案毒品为氯胺酮的,结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综合考虑氯胺酮的致瘾癖性、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第三,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但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罚当其罪的,必要时可以判处死刑。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尚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即使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不得判处死刑。

7、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对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当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确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或者并非其所有的除外;

第二,行为人对该部分毒品实施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之所以作此规定,原因在于,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本须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贩卖才能认定为贩卖的毒品。鉴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且行为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的,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大多是用于贩卖,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降低证明难度,该条规定采用了事实推定的方法。即根据行为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和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情况,推定该部分毒品是其用于贩卖,但允许行为人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推定,反证包括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毒品是行为人用于治病、代他人保管、为他人窝藏等。

8、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对于这一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建议稿)》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考虑吸毒者合理吸食量这一因素,另一种认为刑法设置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实际考虑了吸毒者的合理吸食量,且合理吸食量难以准确界定,不利于统一执法尺度,因而不应当考虑吸毒者的合理吸食量。最终,《武汉会议纪要》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同时也是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减少毒品流通,加大了对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具体包括两点:

第一,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的情形。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以运输毒品罪论处的情形。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9、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

关于这一问题,《大连会议纪要》以行为人是否牟利为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将托购者、代购者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武汉会议纪要》对这一观点作出了部分修改,即当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不再作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是作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武汉会议纪要》对于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对代购者以贩毒毒品罪论处的观点加以了继承。同时,也对“从中牟利”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即,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

10、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可能在于,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属于其毒品交付行为的组成部分。购毒者原则上不应就毒品交付前贩毒者实施的运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购毒者、贩毒者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否则所有接受毒品的购毒者都将构成运输毒品罪,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第二,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11、网络涉毒行为的性质认定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第二,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虚拟空间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12、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仅对居间介绍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定性作了原则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在贩卖毒品案件中,一些犯罪人员为减轻罪责,往往辩称自己是居间介绍者,不是真正的购毒者或者贩毒者。由于居间介绍者与处于中间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在罪责和量刑上存在差别,认定时要准确区分。《武汉会议纪要》对此加以了细化,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居间介绍者的基本特征是:不以牟利为要件,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并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

第二,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的情形。这又包括两种情形:(1)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2) 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第三,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的情形。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第四,居间介绍者与构成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的情形。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联络介绍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第五,居间介绍者一般应被认定为从犯。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六,居间介绍者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形。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3、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性质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基本认定规则。应当从是否明知对方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配合、掩护运输毒品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不应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形。这又包括两种情形:(1)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运输行为的,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2)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第三,雇主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14、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确立了折算后累加的基本方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不同种类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第二,对各种毒品的具体折算方法。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对于既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规定,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

第三,裁判文书的表述方法。由于刑法对不同种毒品间的数量折算没有明确规定,故折算结果不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毒品不明确表述将不同种类毒品进行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

15、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两点:

第一,计算方法。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同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

第二,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法。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毒品粒数,可以用括号注明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毒品数量。

16、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入内。

《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包括两点:

第一,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第二,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记入贩卖数量。

这与《大连会议纪要》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第一、改变了适用主体。将《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以贩养吸的被告人,修改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便于认定。

第二、改变了认定原则,将认定重心放在了“进口”而非“出口”,即,过去是注重查获的数量及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现在注重购买的数量。按照有证据证明你购买的数量认定贩卖的数量,不管你买了毒品之后去向如何。这样有利于实际案件的处理,过去以贩养吸就要说买了多少,卖了多少,吃了多少,现在是你只要认定购买多少,就直接认定。

第三、提高了证明标准,对于不计入贩毒数量的例外情形,要求必须是“确有证据证明”,这两种例外情形是指:(1)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还是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2)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记入贩卖数量,包括已被本人吸食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食者代购的或者被其赠与他人的,但这需要被告人加以证明。

17、“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的例外情形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两点:

第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

第二,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低纯度毒品的数量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是个老问题,但实践中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很不统一。有的地方仍在执行对低纯度毒品按照25%的纯度进行折算后认定数量的做法;有的地方提出,对毒品含量极低的案件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刑法有关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但有两个例外:一是为了掩护运输而将毒品溶于液体的,可以将溶液蒸馏得到纯度较高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的依据,这是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做法;二是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的针剂和片剂均是以含量折算后确定数量。(具体标准略)原因在于:首先,毒品案件中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绝大部分是从药品生产、使用单位流入非法渠道的针剂和片剂,而针剂、片剂中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含量很小,如果规定以总重量为毒品数量,势必同杜冷丁和盐酸二氢埃托啡的实际数量有明显差距。其次,在生产杜冷丁和盐酸二氢埃托啡的片剂时,这两种物质的含量是有严格标准的,对其他成分的量则没有严格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总重量相同而毒品含量不同,或者总重量不同而含量相同的情况。如以查获毒品的总重量作为数量标准,则无论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造成量刑失衡。最后,对这两种毒品规定以含量为毒品数量,并不会涉及毒品的鉴定问题,因而也不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18、制造毒品件中的数量认定案

《大连会议纪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提到:“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从中可以推导出:在制造毒品案件中,半成品的数量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武汉会议纪要》则给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制毒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料的性质认定加以了明确,包括两点:

第一,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

第二,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说明。

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废液废料中都有可能检出毒品成分。废液废料是指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提纯)毒品条件的固体或者液体废弃物,能够检出毒品成分但含量极低,故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废液废料,对于认定毒品数量较为重要,该条规定了有关的判断方法和依据。

19、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三点:

第一,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

第二,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第三,明确了三种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的情形。包括:(1)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2)因认定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3)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包括:(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毒品犯罪的再犯可能性较高这一特点,就可以得知,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那么对于毒品再犯,原则上就不应适用缓刑。再者,根据本文第二部分“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新变化”中的第二条“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来看,对上述三种情形严格限制缓刑适用也就是当然之义。

20、毒品犯罪的涉案财物追缴及财产刑适用

《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已经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科处罚金刑应当考虑的因素,即,“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

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及相关实施细则,《武汉会议纪要》相应明确了对毒品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判缴,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调查其权属情况,经审查确属毒品犯罪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上述“重大犯罪案件”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2)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包括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21、毒品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适用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旨在延长部分罪行严重,具有较高再犯可能性的毒品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确保实现刑罚的惩治效果。

具体是指: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前述毒品罪犯,应当严格掌握假释条件。

22、累犯、毒品再犯的适用

《大连会议纪要》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对此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

第一,对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严惩处。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

第二,明确了应当从重处罚的三种情形。具体包括:(1)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2)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3)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

第三,明确了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量刑原则。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此外,《武汉会议纪要(建议稿)》中曾经对行为人十八周岁以前因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过刑,之后又实施毒品犯罪时,能否被认定为毒品再犯作出了肯定性答复。“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但从重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犯前罪时未成年的情节。”但是在正式稿中并未出现这一内容。我们认为,这一条应当加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90集中的第839号指导案例也对此加以了明确。

23、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认定

《大连会议纪要》并未涉及这一内容,该部分为《武汉会议纪要》首次规定。这包括两点:

第一,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实际上,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已经对此加以了规定。

第二,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毒品犯罪问题浅谈》——甘桂平《法律科学》1991年05期

(二)《论以快递为运输途径的毒品犯罪防控》 ——蔡鑫吴宇航 《法制与社会》2014年36期

(三)《毒品再犯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袁登明 《法律适用》2014年09

(四)《美国毒品法庭运行模式探析》 ——田力男 《法律适用》2014年09

(五)《铁路领域毒品犯罪案件特点与惩治策略》 ——徐向春束纯剑姚雪霁 《人民检察》2014年07期

(六)《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内涵应予厘清》 ——段鹏云《人民检察》2014年06

(七)《限制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之思考》 ——易志华,程云 《人民检察》2013年22

(八)《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张洪成、黄瑛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年11月1日

(九)《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研究》 ——何荣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年6月1日

(十)《在涉毒人员住处查获毒品案件的认定》 ——张普定,韩海燕 《人民司法》2012年13

(十一)《论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之适用关系》 ——李炜,华肖 《法学》2011年09期

(十二)《旁观他人在自己住处制造毒品的行为能否定罪》 ——龚晓明刘明智 《人民检察》2011年8

(十三)《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实证分析》 ——赵国玲,刘灿华 《法学杂志》2011年05

(十)《澳门毒品犯罪的认定》 ——徐京辉 《人民检察》2011年02期

(十五)《澳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侦查措施》 ——徐京辉 《人民检察》2010年24

(十六)析毒品犯罪惩治与预防中的三个分歧》 ——于志刚 《人民检察》2010年19

(十七)《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刘科,任宝强 《法学杂志》2010年09期

(十八)《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陈锡章,程生彦 《法学杂志》2010年09

(十九)《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学说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 ——徐安住 《法学评论》2010年04期

(二十)《海峡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薛少林 《比较法研究》2010年03期

(二十一)《论毒品犯罪死刑限制适用》 ——莫洪宪,陈金林 《法学杂志》201001期

(二十二)《毒品犯罪审判理论与实务》 ——高贵君 最高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指导小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二十三)《贩卖毒品案件证据认定的几个实践问题》 ——田晓康《法制与社会2009年31期

(二十四)《隐瞒毒品罪初探》 ——张涵 《人民司法》2009年19

(二十五)《贩卖毒品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宁积宇 《人民检察》2009年14

(二十六)《非法购买枪支并以毒品冲抵部分价款应否数罪并罚》 ——万海富谢钟石 《人民检察》2009年10期

(二十七)《论毒品侦查中的线人边缘性问题 ——余玲玉 犯罪学论丛》(第七卷)2009年8月

(二十八)《应当完善惩治新型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 ——林志标林毅 《人民检察》2009年05

(二十九)《协助他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行为之定性研究》 ——陈兴良 《北方法学》2009年04期

(三十)《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司法》2009年03

(三十一)《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下)》 ——梅传强,胡江《法学杂志》2009年03

(三十二)《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与防治对策(上)》 ——梅传强,胡江《法学杂志》2009年02

(三十三)《互易毒品行为的刑法性质评析》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09年02期

(三十四)《浅析中国毒品犯罪原因与对策研究 ——赵士均 《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

(三十五)《有限度合法化:控制毒品的可能出路 ——徐德华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三十六)《防控跨国毒品犯罪关键在于形成统一的国际刑事政策》 ——单勇侯银萍 《人民检察》2008年09

(三十七)《论毒品犯罪刑罚适用中的宽严相济 ——梅传强,张异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2007年

(三十八)《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之域外经验》 ——熊秋红 《人民检察》2007年21

(三十九)《从严把握毒品犯罪中主观故意的推定》 ——周和玉 《人民检察》2007年21

(四十)《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周和玉 《人民检察》2007年21

(四十一)《从严把握毒品犯罪中主观故意的推定》 ——张寒玉 《人民检察》2007年21

(四十二)《毒品犯罪中主观故意认定的困境》 ——沈曙昆 《人民检察》2007年21

(四十三)《澳门毒品犯罪主观要件与立法特征浅析》 ——赵奕 《人民检察》2007年16

(四十四)《毒品犯罪规律的新认识及禁毒策略的思考》 ——郑蜀饶 《法律适用》2007年12

(四十五)《查处毒品犯罪证据运用方面的难点》 ——董林燕周欣 《人民司法》2007年11

(四十六)《毒品犯罪若干刑罚问题新议》 ——曾粤兴 蒋涤非 《北方法学》2007年03期

(四十七)《毒品再犯相关问题研究 ——徐茂荣,乐业 《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7年02期

(四十八)《毒品犯罪再犯与累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朱建华 《人民检察》2006年17

(四十九)《中外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比较 ——岳益民 《常州工学院学报》2006年06期

(五十)《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思考——兼论毒品犯罪限制适用死刑 ——梅传强,徐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3期

(五十一)《论贩卖毒品罪之目的 ——谢秋凌,高巍 《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01期

(五十二)《新型毒品K粉案定罪量刑标准亟待明确》 ——董斌 《人民检察》2005年08

(五十三)《女性毒品违法犯罪探析》 ——桂文 《法律适用》2005年07

(五十四)《对贩卖毒品罪基本理论问题的若干思考 ——兼与高艳东同志商榷 --陈世伟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五十五)《破解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难题》 ——王军李树昆卢宇蓉 《人民检察》2004年11

(五十六)《多角度证实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 ——丁晓华 《人民检察》2004年08

(五十七)《查处毒品犯罪中的疑难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思路 ——崔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06期

(五十八)《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案件定性问题探讨》 ——于志刚 《人民检察》2004年03

(五十九)《论查处毒品犯罪中的几个问题 ——崔敏周欣董林燕 《中国法学》2004年03期

(六十)《毒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薛建祥 《法律适用》2004年02

(六十一)《试析毒品犯罪立法的局限与完善 ——彭建鸣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六十二)《毒品犯罪》 ——赵秉志于志刚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1日

(六十三)《对打击有组织毒品犯罪的思考 ——韩艾峰,葛双龙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

(六十四)《浅议毒品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戴富强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

(六十五)《暴力索取毒品如何定性》 ——姜兴国 《人民检察》2002年08

(六十六)《认定毒品案件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 ——姜兴国 《人民检察》2002年08

(六十七)《跨境毒品犯罪的成因及惩治对策》 ——李瑛 《当代法学》2002年04期

(六十八)《毒品再犯之我见》 ——李海滢《当代法学》2002年02期

(六十九)《毒品犯罪中的新问题》 ——陈灿平 《法律适用》2001年12

(七十)《毒品犯罪的“洗钱”活动》 ——段秋关 《中外法学》1999年04期

(七十一)《论毒品检验鉴定在禁毒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赵武生 《首届全国毒品检验技术交流会论文》1997年

(七十二)《我国毒品状况及毒品检验的进展 ——徐婉,张继宗,刘克林 《首届全国毒品检验技术交流会论文集》1997年

(七十三)《中国大陆及香港、台湾地区毒品犯罪的比较研究》 ——戴群策 《现代法学》1996年04期

(七十四)《试论毒品犯罪执法中的刑事司法协助》 ——叶高峰 程应需 《法

学家》1996年03期

(七十五)《香港毒品犯罪及其惩治防范》 ——赵秉志,肖中华 《人民检察》1995年08

(七十六)《关于毒品犯罪的几点立法建议》 ——权福荣 《法学杂志》1995年05

(七十七)《毒品累犯辨析》 ——林维 《法学杂志》1994年05期

(七十八)《海峡两岸毒品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廖憎昀 《中外法学》1994年05期

(七十九)《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口供的鉴别与认定》 ——杨耀式,杨荣刚,杨明朗 《现代法学》1994年01期

(八十)《台湾刑法典中的毒品犯罪及其修改趋势》 ——赵秉志 《政法论坛》1993年02期

(八十一)《论毒品犯罪》 ——邓又天邓纲 《现代法学》1993年02期

(八十二)《惩治毒品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王树良李宁张晋明 《法学评论》1993年02期

(八十三)《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刍议》 ——潘家永 《法学论坛》1993年01期

(八十四)《试述掩饰、隐瞒出售毒品所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 ——赵海 《法学杂志》1992年06

(八十五)《毒品犯罪研究》 ——桑红华《现代法学》1992年06期

(八十六)《现阶段我国毒品犯罪的成因》 ——贾谦种焰 《法学评论》1992年04期

(八十七)《论毒品犯罪的罪名与刑罚适用》 ——高铭暄赵秉志李希慧 《中国法学》1992年03期

(八十八)《共同毒品犯罪的量刑》 ——桑红华 《政治与法律》1992年03期

(八十九)《试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李希慧 《法学评论》1992年01期

(九十)《析毒品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李培泽 《现代法学》1992年01期

(九十一)《如何确定毒品犯罪中量刑的毒品数量标准 ——张华封 《人民司法》1991年12期

(九十二)《中国毒品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史焕章《法学》1991年09期

(九十三)《毒品犯罪适用法律浅谈》 ——张炳明徐新跃 《现代法学》1991年05期

(九十四)《毒品犯罪问题浅谈》 ——甘桂平 《法律科学》1991年05期

(九十五)《买毒品后退货现场被抓,算不算非法持有》——张吟丰,谢特波,石旺华《检察日报》2019年6月5日

(九十六)《毒品案件被告人改变供述的真实性审查与认定》——陈佳佳《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30日

(九十七)《涉罪居间交易毒品行为的分类体系与定性思路》——李崇涛《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22日

(九十八)《区分情形准确计算已灭失毒品数量》——黄文忠《检察日报》2018年7月20日

(九十九)《未查获毒品情形下对毒品的认定》——温锦资、刘舒婷《人民法院报》2018年6月28日

(一〇一)《毒品犯罪死缓的司法偏差与匡正——基于100份死缓判决书的分析》——魏汉涛《现代法学》2018年05期

(一〇二)《我国禁毒刑事政策调整依据与路径探讨》——任娇娇《政法论丛》2018年3期

(一〇三)《合成毒品中间体犯罪的定性与规制》——吴美满,刘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02期

(一〇四)《毒品犯罪刑事治理去敌人刑法化》——罗钢《政法论丛》2018年01期

(一〇五)《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须有度》——伍晋《检察日报》2017年12月19日

(一〇六)《靠口供和同案人供述定案的毒品犯罪应限制死刑适用》——古加锦《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23日

(一〇七)《根据毒品互易目的确定行为性质》——谢孔学《检察日报》2017年8月21日

(一〇八)《多人一同购买毒品不一定认定为共犯》——蒲海东《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12日

(一〇九)《毒品再犯的认定》——武文芳,李磊《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2日

(一一〇)《毒品犯罪的解释性疑难问题》——魏东《政法论丛》2017年02期

(一一一)《毒品犯罪量刑应综合考虑主客观事实》——李占州,钟彦君《检察日报》2017年2月19日

(一一二)《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竞合之处理》——胡东飞《法商研究》2017年01期

(一一三)《协助抓捕被通缉的毒品罪犯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王中义《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

(一一四)《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孔丁英《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3日

(一一五)《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边界及其勘定》——邓立军《法学评论》2016年6期

(一一六)《对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假释》——刘勇《检察日报》2016年6月20日

(一一七)《未成年人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再犯》——高蕴嶙《检察日报》2016年4月27日

(一一八)《以“同一犯罪对象”判断检举“上家”是否属于立功》——刘沛谞,李哲《检察日报》2016年4月20日

(一一九)《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应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高蕴嶙,周玉玲2016年2月24日

(一二〇)《毒品犯罪中特情侦查证据的采信及运用》——刘秀,张伟《人民法院报》2016年2月4日

(一二一)《未成年人不应构成毒品犯罪再犯》——何荣功《检察日报》2016年1月13日

(一二二)《毒品犯罪疑难问题研究》——司冰岩《法律适用》2015年12期

(一二三)《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毒品案件实证分析》——蔡绍刚、郇习顶《法律适用》2015年11期

(一二四)《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司法认定》——方文军《法律适用》2015年10期

(一二五)《从七个方面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薛培,李飞《检察日报》2015年9月16日

(一二六)《毒品犯罪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马岩,李静然《法律适用》2015年09期

(一二七)《毒品犯罪量刑存在不少认识误区》——柏利民《检察日报》2015年4月15日

二、分论88篇)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王亚凯 《人民司法》2015年05

2. 《毒品再犯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袁登明 《法律适用》2014年09

3.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疑难问题探析》 ——李静然 《法律适用》2014年09

4. 《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 ——李静然 《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日

5. 《论毒品走私案件中“主观明知”的推定》 ——贾艳芳 《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年06期

6.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主要特点与加强禁毒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高贵君,马岩,李静然 《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6日

7. “合伙贩毒”及新型毒品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耿慧茹 《中国审判》2013年04期

8.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高贵君,马岩,李静然 《人民司法》2012年12期

9. 2006年-2011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数据分析》 ——闫平超 《法制资讯》2012年09期

10. 《论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王太宁 《法学杂志》2011年04期

11. 《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立法完善》 ——李希慧,董文辉 《时代法学》2011年03期

12. 贩卖毒品罪未遂标准的正本清源》 ——张建,俞小海 《法学》2011年03期

13. 运输毒品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林亚刚 《法学评论》2011年03期

14. 《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何荣功 《法学评论》2011年02期

15.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 ——董晓松 《法律适用》2010年06

16. 《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定罪问题》 ——高贵君竹莹莹 人民司法2008年11期

17.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 ——戴有举 《人民检察》2007年06

1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李启新冯磊 《中国检察官》2006年07期

19. 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研究 ——高艳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6期

20.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肖晚祥 《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3年01期

21. 《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如何定罪处刑?》 ——黄祥青 《政治与法律》2001年02期

22. 《对一起贩卖毒品案适用法律的评析——兼论侦查陷阱的法律规制》 ——李永红 《人民检察》2001年01

23. 贩卖毒品罪的特别推定 ——邓长征 《人民检察》2000年10期

24. 《论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之立法旨趣与隐患》 ——赵秉志 肖中华 《法学》2000年02期

25. 《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02期

26. 《浅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 ——黄祥青 《政治与法律》1999年03期

27. 《贩卖毒品罪过的特别推定》 ——谢必恒 《人民检察》1998年09

28.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应注意 ——胡志磊,张剑平 《法学》1993年06期

29.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问题》 ——张泗汉赵海峰 《法学杂志》1991年04

30. 《诈骗犯罪中受骗出资“贩毒”行为的定性》——崔永峰,李红《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7日

31. 《对贩毒从犯减轻处罚的适用》——温锦资《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24日

32. 《运输制毒原料途中被查获如何定性》——张兵《检察日报》2017年8月13日

33. 《查获的毒品计入从犯贩毒数量之判断》——黄荣松,唐荣璠《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22日

34. 《代购毒品不能与自购行为完全等同处理》——曾洵杰《检察日报》2017年3月27日

35. “毒品未流入社会”的从轻依据——兼谈贩卖毒品既遂标准》——王利荣,马党库《法律适用》2016年12期

36.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李静然《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9日

37. “人货分离”型运毒如何认定》——位鲁刚,高鹏《检察日报》2016年6月26日

38. 《贩卖毒品罪若干基础理论辨正》——王登辉、罗倩《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02期

39. 《非法买卖盐酸如何定性》——张颖,刘辉《检察日报》2015年12月27日

40. 《已支付毒资但尚未拿到毒品构成何罪》——于书峰《检察日报》2015年9月6日

41. 《辨认毒品犯罪上家照片协助抓捕应认定为立功》——王玉洲,瞿守印《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30日

42. 《运输毒品罪司法适用争议问题探讨》——刘凌梅《法律适用》2015年07期

43. 《吸毒者贩卖毒品数额的认定》——黄琰《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25日

44. 《从毒贩住处等地查获的毒品数量计入贩卖数量应允许反证推翻——兼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应当区别行为方式的不同进行认定》——赵拥军《法律适用》2015年04期

45. 《构成贩卖毒品罪无需以牟利为要件》——王登辉《人民法院报》2015年2月4日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疑难问题探析》 ——李静然 《法律适用》2014年09期

2. 《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困惑与解释思路》 ——于志刚 《法律适用》2014年09

3. 《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困惑与解释思路——以刑法分则中“数额”与“情节”的关系梳理为背景》 ——于志刚 《法律适用》2014年09期

4. 《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 ——李静然 《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日

5. 《论铁路运输领域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认定难点》 ——刘一亮伍凌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05期

6.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要件研究》 ——熊琳古松岭 《法学博览》2013年10期

7. 《从代收毒品案看非法持有与运输的区别》 ——刘金林 《检察日报》2013年5月17日

8. 《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司法定性--姚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孙聪 《中国检察官》2010年24期

9. 《对动态持有毒品行为之定性》 ——温黎红李铁威 《人民检察》2008年14

10. 《论吸毒者持有毒品行为之定性与定量》 ——高珊琦 《法律科学》2006年06期

11. 《谈谈非法持有毒品罪》 ——黄娜 《法学杂志》1992年06

12. 《非法持有毒品罪探析》 ——孙力 《法律科学》1992年04期

13. 《简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张明楷 《法学》1991年06期

14. 浅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两个问题 ——李希慧 《河北法学》1991年03期

15. 《仅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温锦资《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7日

16. 《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认识错误”如何处理》——王国勤《检察日报》2016年7月27日

17. 《毒品数量不宜单独作为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余向阳,刘薇,谢永林《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16日

18. 《认定运输毒品主观明知需把握四个关键》——孙琳,潘基俊《检察日报》2015年7月6日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若干问题探析》 ——吕垚瑶 《法制与社会》2011年06期

2.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适用难点探析》 ——邵娟英 《法制与经济》2011年03期

3. 《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曾文远 《福建警察学院》2009年03期

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研究》 ——张洪成黄瑛琦 《犯罪研究》2009年02期

5.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疑难问题探讨》 ——王燕飞 《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01期

6. 《如何认定被动毁弃毒品包庇罪犯的“主观明知”》——肖恩《检察日报》2018年5月20日

7. 《缉毒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按渎职犯罪处理更妥》——张福坤,蒋毅《检察日报》2015年9月14日

8.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9. 《转移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区分》——黄伯青《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2日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 《窝藏 转移 隐瞒毒品罪质疑》 ——杨向华欧阳梓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2.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王新 《检察日报》2010年3月8日

3. 窝藏毒品罪若干问题新探 ——马云星,贾晓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4.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研究》 ——关纯兴黄瑛琦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05期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1. 《云南边境打击走私制毒物品面临困境及对策思考》 ——李莎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02期

2. 《中俄打击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概况》 ——南晓雪李卓 《学理论》2014年01期

3.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理解与适用》 ——党进单华东 《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7日

4. 《走私制毒物品一种新型犯罪》 ——蔺剑 《中国海关》2001年08期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1. 《大量收购感冒药牵出制毒大案》 ——霍仕明 韩宇 《法制日报》2013年11月14日

2. 《咳嗽药“失踪”,牵出跨国毒品案》 ——汪宇堂杨亚丽全慧娟《检察日报》2013年10月10日

3.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理解与适用》 ——党进单华东 《人民法院报》2002年10月7日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 《破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惩治难题》 ——李云 《中国检察官》2014年12期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之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研究》 ——江凌燕 《学理论》2013年21期

3. 《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桑红华《法学》1992年08期

4. 《试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苏雍 《法学杂志》1991年06

5.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若干问题研究》 ——张洪成 《中南大学学报》2009年03期

6. 《把握两种情形准确理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韩国沛《检察日报》2016年8月29日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1. 《试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张洪成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2. 《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蒋晓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02期

3. 《试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李希慧 《法学评论》1992年01期

(九)强迫他人吸毒罪

1.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张汝铮关纯兴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05期

2. 《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研究》 ——关纯兴张洪成 《学术探索》2012年09期

3. 《强迫他人吸毒罪争议问题探讨》 ——张洪成 《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01期

4. 《强迫吸毒人员吸毒仍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张琦《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25日

(十)容留他人吸毒罪

1. 《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疑难问题的探讨》 ——王锐园张汝铮《人民公安报》2015年5月18日

2. 《驾车“流动吸毒”危害大亟待整治》 ——马超赵学刚《法制日报》2015年5月14日

3. 《提供网吧包间供友吸毒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张伟 《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16日

4. 《为他人吸毒提供临时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李春丽 《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28日

5. 《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及审判实践对策研究》 ——胡超 《人民检察》2014年14期

6. 《共同居住人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 ——黄威 《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6日

7. 《贩卖毒品与容留他人吸毒两种行为并存应如何定罪》 ——孙阳陈容钦 《法制论坛》2014年01期

8.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三)》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及影响 ——尤越杨亚东 《法制与社会》2013年34期

9.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高发》 ——徐德高张建兵邱楠 检察日报》2013年6月26日

10. 《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若干问题》 ——陈忠博裘丹 《中国检察官》2013年04期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实践难点问题研究》——王碧晖李文祥王奔赵静程勇明王永振 《法制与经济》2011年10期

12. 《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向三方面扩展》 ——张宇 检察日报》2011年10月17日

13.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适用》 ——黄曙陈艳张新新 中国检察官》2011年06期

14.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疑难案例的司法适用》 ——张芸 《中国检察官》2011年04期

15.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范玉兵 检察日报》2011年1月12日

16. 《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黄烃烃 《法制与社会》2010年32期

17. 《浅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之认定》 ——潘文磊 《法制与社会》2010年28期

18. 《出租车司机容留他人在车上吸毒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时延安韩晓雪 《人民检察》2008年06期

19.《如何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杨子良,次仁平措,徐小珍《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3日

20.《受刑罚后又容留一人吸毒能否追诉》——苏建召《检察日报》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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