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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3 16:50: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条规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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