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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41:48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323号)第20条的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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