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宗衡受贿案
被告人许宗衡,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深圳市委副书记、深圳市市长,曾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市长。2010年8月12日,因涉嫌被逮捕。
被告人许宗衡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侦查。2011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交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11年3月2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1年4月2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人许宗衡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1年至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联泰集团总经理黄振达等9人给予的港币2720.8万元、美元64万元、英镑3万元、人民币48万元、价值人民币 68万元的第29届奥运会马术比赛项目纪念金盘一个,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4890元。
一、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许宗衡利用担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开发的深圳湾填海区“九号地块”变更土地规划、联泰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迁入深圳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许宗衡先后 3次非法收受联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振达给予的港币1500万元,折合人民币15218300元。
二、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顺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重顺家庭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公司产品推广、承接工程等提供帮助。为此,许宗衡先后12次非法收受朱重顺给予的港币590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545914元。
三、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庄楚雄子女入学、土地纠纷提供帮助,先后7次非法收受庄楚雄给予的港币 130万元、美元30万元和英镑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861040元。
四、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许宗衡利用担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医药物流建设用地提供帮助。为此,许宗衡先后 12次收受该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思民给予的美元29万元、价值人民币68万元的第29届奥运马术项目纪念金盘一个,折合人民币共计 2922537元。
五、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许宗衡利用担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大百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建设用地调整规划、参与深圳市福田区岗厦河园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提供帮助。为此,许宗衡先后2次非法收受大百汇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温纯青给予的港币 20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257618元。
六、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许宗衡利用担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原深圳市龙岗区区委书记余伟良(另案处理)职务升迁提供帮助,为此,许宗衡先后6次非法收受余伟良给予的港元120万元,折合人民币1172912元。
七、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索立特磨料磨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厂房用地提供帮助、承诺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世军儿子的就业事宜提供帮助。为此,许宗衡先后8次非法收受刘世军给予的港元94.8万元、人民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80867元。
八、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担任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龙岗区原政协主席陈胜兴职务晋升提供帮助。为此,许宗衡先后9次非法收受陈胜兴给予的港元66万元、人民币8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27438元。
九、2003年至2008年,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大项目办公室副主任陈昭武进入招商局集团工作提供帮助。为此,许宗衡先后4次非法收受陈昭武给予的港币2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264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宗衡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许宗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宗衡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许宗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鉴于许宗衡在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宗衡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报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复核,法庭认为:
被告人许宗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许宗衡在案发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1年6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刑一初字第48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许宗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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