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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行贿、挪用公款、脱逃、盗窃案

发布时间:2020-07-21 19:41:44

周某某行贿、挪用公款、脱逃、盗窃案

  被告人周某某。1999年8月8日因涉嫌犯罪被某省公安厅刑事拘留,9月9日经某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行贿、挪用公款、脱逃、盗窃一案,分别由某省人民检察院和某省公安厅侦查终结,并案后,某省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2月20日,依法交由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行贿罪。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1997年4月至1999年7月间,先后25次送给胡某某(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人民币144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8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65.056万元的贵重物品,其中:白金钻石戒指2枚,白金钻石领带夹2只,黄金钻石手链1条,“劳力士”手表2块,“帝舵”手表1块,白金钻石耳环1对。其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12次要求胡某某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送给胡某某财物的事实。

  1.1997年4月,胡某某去某国参加“世界稀土大会”之前,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美元1万元。

  2.1997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人民币20万元。

  3.1997年6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派陈某某到某市,在胡某某的家中送给孙某某(胡某某之妻)人民币20万元。事后,孙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胡某某。

  4.1997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港币8万元。

  5.1997年8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陪同胡某某到某地游玩期间,在某地购买价值人民币16.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57万元的白金钻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675万元的白金钻石项链1条,送给了胡某某。

  6.1997年9月上旬,胡某某在某某学院学习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派陈某某到某地胡某某的家中送给孙某某人民币30万元。事后,孙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胡某某。

  7.1997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某某派陈某某到某某学院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人民币10万元。

  8.1997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酒店送给胡某1(胡某某之子)人民币1万元。事后,胡某1将此事告诉了胡某某。

  9.1997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帝舵”牌手表1块。

  10.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1.1998年初,胡某1去某国之前,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美元5000元、港币2万元。

  12.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白金钻石领带夹1只。

  13.1998年6、7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某地胡某某的家中送给孙某某人民币5万元。事后,孙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胡某某。

  14.1998年7月,胡某某准备去非洲之前,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美元1万元。

  15.1998年7、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价值人民币14.6万元的“劳力士”女式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2.547万元的钻石耳环1对。

  16.1998年7、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先后两次送给孙某某人民币38万元(第一次送人民币20万元,第二次送人民币18万元)。事后,孙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胡某某。

  17.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价值人民币4.26万元的白金钻石戒指1枚。

  18.1999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先后两次送给胡某某港币65万元(第一次送20万元,第二次送45万元)。

  19.199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与胡某某同去某某机场的途中,送给胡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99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某某宾馆胡某某的住处,送给胡某某价值人民币10.5万元的白金钻石领带夹1只。

  21.199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陪同孙某某、胡某1、胡某2(胡某某之女)到某地区、某地游玩期间,周某某分三次送给孙某某、胡某1、胡某2共计港币10万元。事后,孙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胡某某。

  (二)被告人周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1.1997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某市城市合作信用社(现为某市商业银行)贷款一事,要求胡某某帮忙。1997年7月17日胡某某给某市城市合作信用社负责人批示,要求给予支持,后又催办贷款。某市城市合作信用社于1997年9月5日违规给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该项贷款于1998年9月4日到期,未归还。

  2.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理赔一事,要求胡某某帮忙。胡某某给某某保险公司某某分公司总经理打电话,要求尽快办理。

  3.1997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向某某银行某省分行贷款一事,要求胡某某帮忙。1997年11月10日胡某某给某某银行某省分行批示,要求给予全力支持,后又催办贷款。某某银行某省分行营业厅在明知不宜贷款的情况下,于1997年12月5日违规给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贷款325万元人民币。该项贷款于1998年6月4日到期,除归还13万元人民币外,其余款项未归还。

  4.1998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建立“某某客运停车场”一事,要求胡某某帮忙。1998年1月16日,胡某某给某省交通厅有关领导批示,要求给予大力支持解决。由于“某某客运停车场”迟迟未能批准设立,周某某又多次找胡某某,要求胡某某给某省交通厅、某市交通局领导打招呼。1998年7月11日胡某某又写信给某省交通厅有关领导,要求在当月办妥“某某客运停车场”一事。1998年7月31日,某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被迫违规批准设立“某某客运停车场”。

  5.1998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客运停车场”增办营运车辆“禁行道路通行证”一事,要求胡某某帮忙。胡某某给某市政府、某市公安局、某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人员打招呼,要求给予办理。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某某客运停车场”营运的车辆办理了通行证。

  6.1998年10月,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了建设“某某客运停车场”,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拆围墙搭建门楼。对此,某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章)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建设。为此被告人周某某找胡某某帮忙。胡某某给某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打电话,要求同意拆除围墙建门楼,致使某奥特停车场未经审批违法拆除了围墙,搭建了门楼。

  7.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客运停车场”升级为客运站一事,要求胡某某帮忙。胡某某给有关人员打电话并宴请,要求给予办理。

  8.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客运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用某某汽车集团“某某”牌汽车参与某市至宜春的客运业务一事,要求胡某某帮忙。胡某某给有关人员打电话并批示,要求给予支持。

  9.1998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购买的二辆走私车上牌之事要求胡某某帮忙。胡某某宴请了某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某省交通警察总队违规给这二辆走私车办理了上牌手续。

  10.199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为某某客运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的5辆桑塔纳轿车未办理控购手续先行上牌一事,要求胡某某帮忙。胡某某给有关人员打招呼后,某省交警总队违反规定办理了上牌手续,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11.1999年7月,某某大酒店急需资金开业,为此,被告人周某某谎称某某大酒店是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的企业,向某省粮食局申请借款。其间周某某要求胡某某帮忙。胡某某给某省粮食局的领导打电话,要求给予支持。某省粮油总公司于1999年7月29日借款人民币260万元给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

  12.1999年8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及某县公安局传唤,周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胡某某。胡某某分别给某县委书记和某市公安局有关领导打电话了解情况,并要求先行放人。在胡某某的干预下,公安机关解除了对周某某的传唤。

  二、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筹建、承包及经营管理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公款共计人民币572.1095万元,且至今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挪用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注册资金人民币140万元。1997年1月15日,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筹)为登记注册,从某某粮库借得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1月20日,该款汇入了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的临时账户。1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该款转到某省某县信用社,存入其个人存折。至3月13日,除票汇人民币10万元到某地用于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购粮外,余款人民币140万元全部被借给他人使用。

  (二)挪用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人民币130万元。1996年3月15日至1996年12月底,被告人周某某以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职工黎某某的名义在某某粮库借款人民币128.682792万元。1997年4月,黎某某向周某某催要欠款,周某某分别于1997年4月2日、4月20日、4月22日、4月25日,用某某粮库办事处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汇票人民币30万元归还了个人欠款。

  (三)挪用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人民币233.23万元。199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谎称某某大酒店是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的下属企业,并以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的名义向某省粮油总公司申请借款。1999年7月29日,由某某粮库担保,某省粮油贸易总公司借给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人民币260万元。自1999年7月30日至1999年8月9日,周某某将其中人民币233.23万元用于私营企业。

  (四)挪用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人民币68.8795万元。1998年1月至1999年8月间,周某某挪用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人民币68.8795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使用。

  三、脱逃、盗窃罪2000年3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某省人民检察院提审临时羁押于某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招待所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内。3月25日凌晨2至4时许,周某某趁看守的人员熟睡之机,潜入隔壁房间,盗得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0元,接着推开该处厨房北窗的防盗窗右上角,钻出窗外,然后翻墙逃出省外办招待所。为逃避追捕,周某某乘坐出租车先后逃至某省某市,某省某县某乡等地。3月26日上午,在付某1、付某2(均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周某某逃至某市县某乡某村余某某家藏匿,2000年6月17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01年3月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有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盗窃罪,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从1997年4月至1999年7月,先后25次送给原某省副省长胡某某财物价值人民币310余万元,在该期间,先后12次要求胡某某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周某某行贿次数多,行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周某某请托胡某某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周某某通过胡某某获得违规贷款525万元,使用欺骗手段借取公款260万元,使走私和未办理控购手续的汽车上牌,违反城市规划设置停车场,给国家造成了10万余元的损失和700多万元的借款至今无法收回。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某某粮库某市办事处的公款 4421095元借给私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且至今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周某某在司法机关对其审查期间,从临时羁押的场所脱离看守人员的监管,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在脱逃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2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周某某的行为是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周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脱逃与盗窃行为不符合吸收犯的特征,脱逃行为不需以盗窃行为为必要手段,故其辩护人提出的重罪吸收轻重,脱逃罪吸收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并罚。

  2001年6月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遂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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