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振沅、卓镰貌、周家栋等十二人
伪造、运输、买卖假币案
被告人 卓振沅,男,39岁,广东省陆丰市人,个体户。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 卓镰貌,男,41岁,广东省陆丰市人,个体户。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 周家栋,男,28岁,广东省怀集市人,工人。2000年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 张泽汤,男,45岁,广东省汕尾市人,个体户。1999年1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 文志武,男,29岁,广东省潮安县人,工人。1999年1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 张惜涛,男,29岁,广东省普宁市人,工人。2000年3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 张林棋,男,42岁,广东省陆丰市人,陆丰市南塘地方税务所职工。2000年1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 黄文林,男,32岁,广东省陆丰市人,个体户。2000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 高锡波,男,44岁,广东省陆丰市人,司机。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 林兴钳,男,57岁,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无业。1999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 陈炳旋,男,42岁,广东省陆丰市人,陆丰市土产公司职工。2000年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 蔡木群,男,32岁,广东省陆丰市人,司机。2000年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周家栋等十二人伪造、运输、买卖假币案由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0年7月3日移送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1995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卓振沅提供10元面额假人民币胶版一套,伙同蔡伟东、纪愈金、纪继金(均已判刑)、许德河、范昌、胡景斌(均另案处理)在汕头市非法印制10元面额假人民币。第一次印成约400万元假人民币,由范昌等运回陆丰市甲子镇,后因质量差而烧毁。第二次印成假人民币445万元,由蔡伟东运回陆丰市甲子镇,被公安机关查获。
2.1995年12月到1996年1月,被告人张林棋提供自己承包的原“陆丰县南方果蔬综合加工厂”场地,伙同卓木海、卓水永(均另案处理),雇请被告人卓镰貌、文志武和卓木海、刘木展、张楚松等人(均另案处理)非法印制假人民币1500万元。张林棋分得18万元,文志武分得3万多元。
3.1996年3月到4月间,被告人张林棋、卓镰貌、文志武和卓木海、卓水永、刘术展、张楚松等人,在陆丰市原湖破农场党委办公室食堂非法印制假人民币900万元,张林棋分得2万元,文志武分得4万元。
4.1996年5月到6月间,被告人卓镰貌和卓木海、刘木展等人在陆丰市湖东镇渔网厂为卓水永、卓木海非法印制假人民币1200万元。卓镰貌在上述三次非法印制假币中分得3万元。
5.1997年9月,被告人周家栋和张见森、陈亚胜(均另案处理)在陆丰市上英镇芴底村林耀阳承包的农场内,分别为被告人卓振沅和卓振仲、李加德、林耀阳(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印制假人民币2.16亿元。其中,为卓振沅、李加德、林耀阳印制假人民币7200万元,周家栋分得5000元。
6.1997年底至1998年初,被告人卓振沅和卢奕群、卓振仲、翁锡培(均另案处理)合伙,雇请被告人周家栋和张见森、张喜信(另案处理)作技术员,在普宁市梅塘镇安仁村一电缆厂非法印制假人民币9600万元。
7.1998年7、8月间,被告人卓振沅和卢奕群、卓振仲、翁锡培合伙,雇请被告人周家栋和张见森、张喜信、陈伟健(另案处理)在惠来县南海镇朱浦村非法印制假人民币4800万元。
8.199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商议合伙制造假人民币,卓振沅购买回50元和100元面额假人民币胶版各一套,在汕头市购买4104型平版胶印机、晒版机、切纸机各一部,并与被告人高锡波购买回印刷假币用的油墨、纸张,将其全部放置在张泽汤提供的汕尾远东钟表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里。1998年12月至1999年6月,卓镰貌分两次雇请被告人文志武、张喜榕(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惜涛和文义明(另案处理)作技术员,非法印制假币。其中,文志武和张喜榕印刷假人民币1.32亿元,张情涛和文义明印制假人民币1.392亿元。期间,被告人高锡波负责运输假币出售,被告人林兴钳负责看守和烧毁次废品,被告人陈炳旋为卓振沅开车并负责与卓振辉、张泽霖、罗洪杰(均另案处理)搬纸、包装假币。被告人卓振流向被告人黄文林出售假币2760万元,向卓金地(另案处理)出售假币720万元,由卓金地雇请被告人蔡木群开车将假币运至惠来县葵潭镇,出售给阿碰假币1100万元,在东海镇华信酒店旁边出售假币960万元。被告人卓镰貌两次雇请蔡木群运输假币1920万元,出售给李水乾(另案处理)。其余假币因印制质量差烧毁或丢弃。1999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汕尾红海湾南町水库查获丢弃假人民币4663.59万元。
被告人黄文林购买假币后,在其租住的东海镇鲤鱼潭农行宿舍将其中的40万元假币加工上金属线和防伪水印,予以出售。在这次非法印制假币中,被告人张泽汤分得24.2万元及日产小汽车一辆;被告人卓镰貌分得3万元,并从文志武、张惜涛等技术员的印刷费中抽取4万元;被告人文志武分得10.5万元;被告人张惜涛分得7万元;被告人高锡波分得1.5万元;被告人蔡木群运输假币3次,得款2500元。
9.1998年底,被告人卓振沅和卢奕群、卓振仲合伙,雇请被告人周家栋和张见森、张喜信、陈伟健在普宁市梅塘镇安仁村一电缆厂非法印制假人民币9600万元。
10.1999年5月,被告人周家栋提供50元面额、100元面额假人民币胶版各式各一套给普宁市陈楚平、姚雁强(均另案处理),并协助晒版,陈楚平、姚雁强在普宁市军埠镇军老村非法印制假人民币1200万元,其中用周家栋提供的50元面额假币胶版印制假人民币20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卓振沅参与作案6宗,非法印制假人民币5.9165亿元;被告人卓镰貌参与作案4宗,非法印制假人民币3.072亿元;被告人周家栋参与作案5宗,非法印制假人民币4.58亿元;被告人张泽汤参与作案1宗,非法印制假人民币2.712亿元;被告人文志武参与作案3宗,非法印制假人民币1.56亿元;被告人张惜涛参与作案1宗,非法印制假人民币1.392亿元;被告人张林棋参与作案2宗,非法印制假人民币2400万元;被告人黄文林购买假人民币2760万元,将其中的40万元加工后予以出售;被告人高锡波、林兴钳、陈炳旋参与作案一宗,非法印制假人民币2.712亿元;被告人蔡木群非法运输假人民币3次共2640万元。
2000年8月18日,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卓振沅、卓镰貌、周家栋等12人分别犯伪造、运输、购买假币罪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周家栋、张泽汤、文志武、张惜涛、张林棋、高锡波、林兴钳、陈炳旋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假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黄文林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蔡木群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假币罪。在中,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张林棋均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系;被告人周家栋、文志武、张惜涛直接实施印制伪币行为,起主要作用,亦是主犯;被告人高锡波、林兴钳、陈炳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张林棋、周家栋、文志武、张惜涛七人均犯伪造货币罪,判处,终身,并处;
被告人高锡波犯伪造货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
被告人黄文林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蔡木群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林兴钳犯伪造货币罪,判处12年,并处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陈炳旋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缴获的假币4666.59万元予以没收,由有关部门销毁。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于2001年2月6日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卓振沅、卓镰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已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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