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万里故意杀人、放火抗诉案
被告人 谷万里,男,29岁,无业。
谷万里故意杀人、放火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分院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谷万里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谷万里在北京市朝阳区劲松3区曹振京(铁道部京九铁路建设办公室工程师)家中。因曹提出让谷万里爱人参加在西双版纳举办的桥牌比赛及有关股票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被告人谷万里趁曹振京不备,用塑料包装绳套住曹的颈部并猛勒,致被害人曹振京窒息死亡。为掩盖罪行,被告人谷万里又放火焚烧现场后逃离曹家。1993年10月10日被告人谷万里被抓获归案。
1995年8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谷万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为毁灭罪证,又故意放火焚烧现场,其行为分别构成、,且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严惩。鉴于被告人谷万里在羁押期间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谷万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犯放火罪,判处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谷万里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故可酌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并未查证属实,一审判决即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并据此从轻判处谷万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实属量刑畸轻。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分院抗诉理由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谷万里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不实,不构成立功表现。一审判决以此为由从轻判处,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显系量刑不当。1996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谷万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对被告人谷万里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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