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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水军”捧“专家” 诈骗股民套路深

发布时间:2020-11-20 17:21:32

 一诈骗团伙招募众多大中专毕业生,将其伪装成知名证券公司的股票分析师,并利用“水军”进行炒作,引诱股民到虚假的股票App上进行注册交易,从而非法牟利……日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32名被告人判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490余万元。

  “32名被告人来自湖北、安徽、广东等九省,年龄最大的33岁,最小的22岁。其中,有26名是大中专毕业生,有的刚出校门便进牢门。”办案法官熊歆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3月,刘炜、陈伦等人先后在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设立公司,大量招募青年员工。他们还非法获取了大量公民电话号码,并将其分发给业务员。

  熊歆介绍,部分业务员伪装成知名证券公司的分析师,通过公司提供的手机号添加股民微信,并发送虚假股票盈利截图迷惑股民。

  诈骗团伙还安排网络“水军”炒作吹捧这些分析师,诱导股民到虚假的“万盛财经”“乐悉策略通”等App平台上注册、开户、充值并交易虚假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产品,从而达到骗取股民钱财的目的。截至案发时,这32名被告先后骗取4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1名被害人已得到全部退赔款。

  “这32名被告在刘炜、陈伦等人的组织、领导下,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各环节分工明确,涉案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犯罪集团。”熊歆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依据各被告人在这个犯罪集团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等,以诈骗罪分别判处32名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罪

根据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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