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男子抓捕收购野生鸟类2万余只,造成超过8900只野生鸟类死亡。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生态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被判处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共计267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何某贤6人均无狩猎证。2018年10月左右,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等5人来到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使用捕鸟器、鸟网等法律明确禁止的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万余只,造成至少8902只野生鸟类死亡。活体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放生。何某贤明知此情况,仍以0.5元到3.5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陆某新等5人非法猎获的所有野生鸟类。
经鉴定,死亡鸟类涉及灰背鸫、暗绿绣眼、北红尾鸲、树鹨、白头鹎、斑文鸟、鹀等7种,这7种野生鸟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经评估,上述7种鸟类的基准价值均为300元/只,该案中死体野生鸟类经济价值267万元。
另查明,此前,上述6人被当地法院分别以,判处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新等5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应当进行赔礼道歉和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非法捕猎和非法收购是一个利益链条,捕猎者和收购者在这一利益链条中对自己的作用、利益都有明确的认知,对捕猎、收购野生鸟类破坏生态都有清晰的判断,捕猎者和收购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收购行为,就没有利益的驱使和大规模、反复的捕猎行为,捕猎者和收购者彼此互相利用,各自行为均为整体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故收购者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何某贤与陆某新等5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狩猎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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