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被告人吕某在界首市城区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饮料等物品,价值共计8836元。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吕某犯,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吕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5日被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于2016年12月27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大肆盗窃,继续违法犯罪。2020年5月8日8时许,在界首市人民路海澜之家服装店门口,吕某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价值800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5月12日5时许,在界首市达实商贸城D5-23号门口,吕某将被害人祝某的一辆价值2173元电动三轮车盗走。2020年5月15日10时许,在界首市,吕某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价值1968元电动三轮车盗走。2020年5月16日4时许,在界首市界光路利隆超市内,吕某将店内价值900元的14件王老吉饮料和2件饮料盗走。2020年5月17日8时许,在界首市界光路路东美菱海尔商店门口,吕某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价值1610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5月17日11时许,在界首市范卫熟食店门口,吕某将被害人郭某的一辆价值1385元的两轮电动车盗走。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多次盗窃,具有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罪
本条对盗窃罪量刑档次的划分采取了数额加情节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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