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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误信朋友帮助其借款做工程,涉嫌非法集资高达1.8亿元,一审判处W某集资诈骗罪无期徒刑,二审卓安团队律师对定性和量刑提出辩护意见,最终W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发布时间:2020-06-30 13:57:41 浏览:7237次 案例二维码

经济活动中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经营,没有资金时常常想到的就是借款。本案中W某帮助朋友借款,累计资金涉嫌高达1.8亿元,最终导致部分不能偿还,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如何量刑?

——题记

一、【案情简述】——朋友称做项目需要资金,W某为友高息借款累计高达1.8亿元最终部分不能偿还,被债主追债无奈报案谎称被骗归案。资阳地区今年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W某原本过着衣食无忧生活悠闲稳定的生活,偶然机会认识一朋友几经交往便关系密切彼此信任。此后一天该朋友称因一项目需要短期资金,W某帮忙联系找朋友筹借,到期后该朋友按期归还资金还给予高额的利息,此后该朋友多次借款也如数归还并支付利息。W某想该朋友借款讲信用,借款人也可以得到利息,自己也不赚取利益帮忙而已,于是长期帮忙。
随着时间的推移,朋友借款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偶尔开始拖延款项。W某也没有多想,遇到有些资金到期的时候自己也去借款帮忙还,然而该朋友欠款越来越大,最后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大量债主找到W某逼债,W向自己亲戚朋友借款偿还2000多万后仍然不能归还,被逼无奈W某报案被骗。
随着W的报案,Z地区近年来最大非法集资案件浮出水面,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移送法院起诉,检察机关起诉认为W采用高息借款累计1.8个多亿,案发时大量资金不能规还,其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W某无期徒刑

二、【辩护思路】——W的行为定性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同时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量刑过重。

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观点:

1、一审判决W构成集资诈骗罪属于定性错误,W某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认定:(1)W某仅仅是帮朋友借款,其本人没有任何挥霍款项的高消费行为,客观上没有占有和使用款项的行为;(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W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对主观故意的推定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和遗漏。主要包括(1)一审认定诈骗金额1.8个亿严重错误,该金额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没有区分合法借贷的款项:(2)涉及案件的资金去向没有查实,一审完全忽略W是帮忙借款,自己从未占有和使用涉案资金的事实;(3)一审完全忽略本案为共同犯罪,W系帮朋友借款,属于从犯的事实;

3、W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量刑时应当考虑,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三、【裁判结果】——法院对于本案的定性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但在量刑上采纳辩护人意见将W某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对于本案的定性,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意见,辩护人对此仍然持保留意见,集资诈骗罪的一个要件就是行为人要有占有资金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既不占有任何资金,也不获取任何利益,仅仅是帮忙借款。因此对于该案的定性持保留意见。
二审法院虽未采纳定性的意见,但对于本案中所体现的被告人未占有款项,没有高消费,帮助让人借款等事实予以了考虑,并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四、【办案随笔】——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在非法集资类别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了集资诈骗罪(刑法192条)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所体系出来的主观恶性和量刑差别都很大,其实质区别应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非法占有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相反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说明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之,在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点上,要从主观意志上来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其集资的动机目的等等考虑;从客观行为上看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资金的去向,用途,是否存在高消费,挥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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