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11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
据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介绍,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陕西实际,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济、行为矫治、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做好家庭暴力投诉受理,实施办法明确了首接责任,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实施办法强化多部门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反家庭暴力工作合力。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救助服务。
实施办法还细化了防治举措。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及时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对本单位家庭暴力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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