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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在刑事办案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12-07

  正义网北京12月7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李春薇)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指出,贯彻实施民法典,检察机关应当更加自觉优化刑事司法理念、强化民事权利保护意识。要对标民法典精神,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检察检机关要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办理涉黑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更要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要统筹考虑民事赔偿和刑罚适用的关系,确保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统一。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会议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以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要立足监督本职,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

  会议要求,要把民法典充分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办案中要根据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仅向犯罪嫌疑人讲清赔偿的法定责任、方式及其对量刑建议的影响,还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要将是否“认赔”、是否赔偿到位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注重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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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强调,检察检机关要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办理涉黑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更要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要统筹考虑民事赔偿和刑罚适用的关系,确保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统一。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会议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以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要立足监督本职,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立案,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自然人和各类组织的财产权、人身权。

  会议要求,要把民法典充分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办案中要根据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仅向犯罪嫌疑人讲清赔偿的法定责任、方式及其对量刑建议的影响,还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要将是否“认赔”、是否赔偿到位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注重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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