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结果)。
……(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判和诉讼各方主要意见作出分析,阐明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提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原系一审,提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三,原系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四,原系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中……(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五,原系二审改判,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和×××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六,原系二审改判,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30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经提起再审程序后,组成合议庭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再审,确认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予以改判时使用。
二、如果系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首部第一项应写“抗诉机关”。
三、当事人的称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写明:(一)原来是第一审的,写明原审时的称谓,如“原审被告人”;(二)原来是第二审的,写明原二审时的称谓,如“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未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四、“提起再审的根据”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写为:“本院又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写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写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写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
五、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首部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应当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六、未开庭审理的,应当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之后至“现已审理终结”之前的内容,改写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七、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事实部分应当首先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然后再写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八、本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法,可以参阅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说明的第四条。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直接改判被告人立即执行的,不论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均应当将判决书尾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改写为“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系案件,其中有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尾部应当依照样式11说明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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