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内容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更新时间:2018-12-04 17:00:22.177
释义阐明
第一百零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抽样取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4条至第87条,本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作为证据保全的措施之一。同时,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明确了采取抽样取证收集证据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增加了第3款“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的规定。
抽样取证,是指从总体中取出部分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对总体的某些未知因素作出统计推断,取得执法的证据。该规定源自《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的规定。据此,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在收集、调取证据时,也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即从成批的物证中随机选取其中个别的物品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该批物证是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公安机关在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时,仍应遵循一定的规则,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不能假借抽样取证的名义,多拿多占,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抽样取证时,还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被选取的样品经检验证明可以成为违法行为的证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法可以扣押的,则应当采取扣押措施,对没有扣押必要或者不宜扣押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以及时固定证据,以免因保全证据不及时造成证据遗失或者损坏,影响案件的处理工作。对经检验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抽取的样品,不得截留、损毁或者挪用。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更新时间:2018-12-04 17:01:05.133
实务指南
办案人民警察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办案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需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调取证据,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抽样取证需针对数量较大或者成批的物品进行,办案人民警察不可能也不需要对每一件物品进行检验,如果物品数量较少则不宜采用。(2)抽取样品时应当随机抽取,即办案人民警察应当从成批物品中随意抽取样品,以保证样品证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而不能由办案人民警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有意识地挑选,被抽取的样品一旦被选定就不能随意更换。(3)抽取样品的数量应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过多就失去了抽样取证简单易行的特点,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过少则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检物品的品质特征,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更新时间:2018-07-21 12:58:3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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