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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三十四条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 内容

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执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0条,本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之一的“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规定,将“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修改为“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

本条对以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为了防止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被他人违法使用,公安机关在收缴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同时,应当在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字样的印章。收回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应当妥善保管集中销毁。

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在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时,应当一并收缴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于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应当要求被处罚人将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交回公安机关。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决定之前,可以依法扣留许可证或者执照。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被处罚人拒绝将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交回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严格而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即告作废但是,为了防止被处罚人违法使用该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吊销但未交回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公安机关应当来取公告的方式宣布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因此,公告应当选择专门的或者发行量较大且阅读群多为当地老百姓的刊物,也可以利用广播、电视予以公告,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在相应媒介上持续登载一定时期,使更多的人知悉。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般而言,“谁发证,谁吊销”,也就是说,有权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是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也可能不是原发证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吊销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关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更新时间:2018-12-05 14:27:05.073

实务指南

一、宣布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的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公告宣布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应当在公开出版的专门刊物、报纸等并且有一定读者群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案由,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应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名称、编号,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持有人,吊销、作废的日期等内容。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而被处罚人拒绝交回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当由哪个公安机关公告?

原则上,应当是谁吊销,谁公告作废,但是,考虑到公告宣布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的目的防止被处罚人违法使用许可证或者执照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般来说,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容易遭受违法使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不法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公安机关不是发证公安机关的发证公安机关在收到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决定的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也应当在当地媒体上对未依法回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公告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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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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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 内容

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被处罚人拒不缴销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宣布作废。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执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0条,本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之一的“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规定,将“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修改为“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

本条对以下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为了防止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被他人违法使用,公安机关在收缴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同时,应当在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字样的印章。收回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应当妥善保管集中销毁。

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在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时,应当一并收缴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于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应当要求被处罚人将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交回公安机关。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决定之前,可以依法扣留许可证或者执照。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被处罚人拒绝将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交回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严格而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即告作废但是,为了防止被处罚人违法使用该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吊销但未交回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公安机关应当来取公告的方式宣布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因此,公告应当选择专门的或者发行量较大且阅读群多为当地老百姓的刊物,也可以利用广播、电视予以公告,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在相应媒介上持续登载一定时期,使更多的人知悉。

3.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发证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般而言,“谁发证,谁吊销”,也就是说,有权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是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也可能不是原发证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吊销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原发证机关。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关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更新时间:2018-12-05 14:27:05.073

实务指南

一、宣布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的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公告宣布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应当在公开出版的专门刊物、报纸等并且有一定读者群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案由,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应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名称、编号,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持有人,吊销、作废的日期等内容。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机关不是发证机关,而被处罚人拒绝交回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应当由哪个公安机关公告?

原则上,应当是谁吊销,谁公告作废,但是,考虑到公告宣布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作废的目的防止被处罚人违法使用许可证或者执照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般来说,被处罚人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容易遭受违法使用被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不法侵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公安机关不是发证公安机关的发证公安机关在收到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决定的公安机关的通知后,也应当在当地媒体上对未依法回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公告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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