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交通肇事犯罪发生的几率逐渐上升。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车多了,就容易发生事故,有些地方还进行了一些限行规定。因此是刑事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那么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1.三年以下、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4 )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个月至一年的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七年以上量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八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死亡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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