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审〔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案件审理室,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案件审理室(办公室),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案件审理室(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案件审理室,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案件审理室,总政治部纪检部案件审理局:
《关于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如何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点意见》已经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2005年3月31日
为了准确认定党员参加赌博案件的违纪情节,正确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各级纪检机关依纪依法办案水平,经研究并结合近年来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的实践,现对《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何把握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审核处理党员参加赌博案件中,要注意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正确区分赌博和娱乐活动、赌博行为和赌博犯罪的界限。性质难以把握时,纪检机关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二、对党员参加赌博赌资巨大、多次在工作时间赌博以及其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以“情节严重”按照《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要求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组通字〔2004〕43号)的精神,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四、党员参加赌博,同时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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