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指的是监察机关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以发现和固定违法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那么勘验检查的范围是什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有哪几种类型?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勘验检查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二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的种类包括: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勘验检查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