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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算入办案期限吗?案件中的哪些人员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需要鉴定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08

精神病鉴定是办案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那么精神病鉴定算入办案期限吗?案件中的哪些人员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需要鉴定什么?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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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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