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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01-11

在诉讼活动中为了保护相关人员或国家的隐私,我国有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只要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法院就应当执行不公开审理。那么在我国法律对不公开审理做出了怎样的规定呢?下面庭立方小编就来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释义】

一、关于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公开审判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利益、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公开审判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商业秘密。因此,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公开进行审判,但是应当在开庭审判时说明理由。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相应将“机密”改为“秘密”;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将“阴私”改为“隐私”。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关于什么是国家秘密,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认定。“个人隐私”案件是指案件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私,这些隐私的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后果,心理带来痛苦和压力,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关于人民法院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即应由审判长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向当事人和公诉人、辩护人告知为何未适用公开审判原则,便于对不公开审理决定是否合法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安定当事人的情绪,使之正常参加诉讼。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1979年刑事诉讼法即有规定,即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没有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了修改完善并移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进行规定。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未作修改。

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还在成长时期,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有利于其今后回归社会,避免因犯罪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其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同时,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不公开审理,也可以避免使被告人受到刺激,对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该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是:第一,明确了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以审判当时来衡量被告人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解决了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年龄依据究竟是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吋”的年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第二,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作了例外的规定,即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定人员可以到场旁听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其一,被告人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认真进行核实。如果该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既不允许除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旁听案件审理,也不允许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报道。

其二,是关于对不公开审理原则例外的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规定上述人员到场,主要是为了便于他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审判结束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制教育。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法庭判决后对未成年人教育进行了探索,这一规定,有利于这种教育的开展。但是,这些人员到场必须取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保护隐私等原因,不同意其他人员到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

以上是关于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情形,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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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为了保护相关人员或国家的隐私,我国有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只要符合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法院就应当执行不公开审理。那么在我国法律对不公开审理做出了怎样的规定呢?下面庭立方小编就来为您解答这一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释义】

一、关于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公开审判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利益、个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公开审判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商业秘密。因此,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公开进行审判,但是应当在开庭审判时说明理由。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相应将“机密”改为“秘密”;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将“阴私”改为“隐私”。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关于什么是国家秘密,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认定。“个人隐私”案件是指案件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私,这些隐私的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后果,心理带来痛苦和压力,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关于人民法院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即应由审判长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向当事人和公诉人、辩护人告知为何未适用公开审判原则,便于对不公开审理决定是否合法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安定当事人的情绪,使之正常参加诉讼。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的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1979年刑事诉讼法即有规定,即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没有修改。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作了修改完善并移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进行规定。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未作修改。

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还在成长时期,避免其以罪犯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有利于其今后回归社会,避免因犯罪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其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同时,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不公开审理,也可以避免使被告人受到刺激,对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作了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该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是:第一,明确了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以审判当时来衡量被告人是否已满十八周岁,解决了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的年龄依据究竟是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审判吋”的年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第二,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作了例外的规定,即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定人员可以到场旁听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

其一,被告人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在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对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认真进行核实。如果该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既不允许除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旁听案件审理,也不允许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报道。

其二,是关于对不公开审理原则例外的规定,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规定上述人员到场,主要是为了便于他们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在审判结束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制教育。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法庭判决后对未成年人教育进行了探索,这一规定,有利于这种教育的开展。但是,这些人员到场必须取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由于保护隐私等原因,不同意其他人员到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

以上是关于不公开审理的相关情形,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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